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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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許金俊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許金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許金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釋放。茲因被告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內容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一份、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二份、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一份(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簽發)、台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司法警察報告書一份為證,核屬相符,堪信被
告業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學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