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五七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肆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於大陸地區之住居所。
二、被告之大陸居民身分證。
三、被告大陸地區常住人口登記卡。
四、代被告辦理申請台灣地區旅行證之申請資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學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