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小字第261號
原 告 王國治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壹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依原告
書狀及所述事實理由觀之,原告縱依本裁定補繳,亦有遭駁
回之可能,故原告應自行斟酌是否補繳)。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