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小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小字第261號
原   告  王國治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壹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依原告
  書狀及所述事實理由觀之,原告縱依本裁定補繳,亦有遭駁
  回之可能,故原告應自行斟酌是否補繳)。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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