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3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中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鄭心儀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區○○○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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