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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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207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訴訟代理人  陳堅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耀國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8,3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
 ㈡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此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並未記載被告住居所
  ,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應予以補正,並提出被告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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