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投刑簡字第7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投刑簡字第7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安全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七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之規定,未經許可入境,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係偷渡來台之大陸人士,未曾於我國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惡性尚非重大,且犯後坦承犯行,其歷經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劉敏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一項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未經許可者,不得入出境。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一項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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