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二六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
乙○○相對人丁○○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存字第四六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五八三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即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甲類第九期債票、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四張,共計新台幣肆拾萬元准以同金額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五八三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甲類第九期債票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四張,共計新台幣肆拾萬元,並以八十九年度存字第四六一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前開債票到期,急需領回辦理兌領手續,故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屬實,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B書記官沈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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