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PHAMVANHIEU(即范文孝)被告3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指定辯護人 陳文欽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PHAMVANHIEU(即范文孝)因殺人案件羈押,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其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鄭銘仁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