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二七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丙○○、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貳萬玖仟捌佰零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零伍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肆仟零伍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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