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繼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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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繼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補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徵費用銀元肆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官賴文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