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5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9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前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等罪,經本院以96年度桃交簡字第151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均詳如附表)。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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