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75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0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經減刑為5年7月)及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經減刑為1年4月)確定,而於民國91年1月25日移送監所執行,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96年11月29日以法矯字第0960043964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6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0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8年4月1
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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