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2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157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李淑欣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楊惠雯 律師被告甲○○被告乙○○上列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于欣潔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政庭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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