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361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民國96年6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5,76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權利存續期間自96年5月22日起至136年5月21日止計40年,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計算,並於96年6月8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6年6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29,8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6年6月13日起至116年6月13日止;利息自96年6月13日起至96年12月13日止,依聲請人當時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0.09浮動計息;自96年12月13起至97年6月13日止,依聲請人當時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0.45浮動計息;自97年6月13日起至98年6月13日止,依聲請人當時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0.71浮動計息;自98年6月13日起至116年
6月13日止,依聲請人當時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1.16浮動計息。並約定自96年6月13日起至99年6月13日止按月付息;自99年6月13日起至116年6月13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如有任何一筆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
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本院97年度執豪字第17206號強制執行事件查封在案,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業已確定,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所述相符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消費者貸款申請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而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7年9月19日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19日
書記官朱苑禎┌─────────────────────────────────────────────────────────────┐│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36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段││797-28│建│││211.10│1分之1││├─┼───┼────┼────┼────┼────────┼─┼──┼──┼───────┼───────┼───────┤│2│新竹市○○○○段││797-32│旱│││1,187.19│27分之1││└─┴───┴────┴────┴────┴────────┴─┴──┴──┴───────┴───────┴───────┘┌───────────────────────────────────────────────────────────────┐│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36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地││││││││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下│││││││││││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一│││││││││││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及用途│積│位│││├─┼─┼──────┼────┼────┼─┼─┼─┼─┼─┼─┼─┼─┼─┼─┼─┼─┼────┼─┼─┼───┼─────┤│1│7│新竹市○○路│新竹市翠│住宅、停│6│6│6│1││││││││3│陽台、屋│7│平│全部││││7│979巷13號│湖段797-│車空間、│3│3│3│3││││││││2│頂突出物│7│方│││││││28地號│鋼筋混凝│‧│‧│‧│4││││││││6│、雨遮│‧│公││││││││土造3層│9│9│9│‧││││││││‧││2│尺││││││││樓房│1│1│1│4││││││││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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