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359號聲請人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3年7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存續期間自93年7月26日至113年7月25日止,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已發生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5年2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1,3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7月29日起至113年7月29日,利息依專案貸款利率加碼百分之0.575機動調整計息,分24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詎相對人自96年11月29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現尚欠本金共1,095,70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所述相符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借據暨約定書、約定書、動撥申請書、歸戶查詢、帳戶還款明細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而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已於97年10月2日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19日
書記官朱苑禎┌─────────────────────────────────────────────────────────────┐│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359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市││光華││20-26│建│││37.00│163/10000││├──┼───┼────┼────┼────┼───────┼─┼──┼──┼──────┼─────────┼──────┤│002│新竹市││光華││32-19│建│││1528.00│163/10000││├──┼───┼────┼────┼────┼───────┼─┼──┼──┼──────┼─────────┼──────┤│003│新竹市││光華││33-15│建│││29.00│163/10000││└──┴───┴────┴────┴────┴───────┴─┴──┴──┴──────┴─────────┴──────┘┌─────────────────────────────────────────────────────────────────┐│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35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490│新竹市○○○○段│住家用鋼│第四層│││││73.69│陽台│11.22│平方公│全部│││││雅街126│32-19地│筋混凝土│73.69││││││││尺││││││巷38弄2│號│造五層樓│││││││││││││││號4樓││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