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47號

原告 方軍強

王婕妤

張育瑋

林鎂雯

曾國欽

許富志

謝佳軒

陳坤政

顏錦益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標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萬8,4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6,4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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