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47號
原告 方軍強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標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萬8,4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6,4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