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59號

原告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武樾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芳祺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7,224元,明細如附表(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前」之孳息、違約金者,須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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