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0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羅瑋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捌捌公克,另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於民國112年11月1日12時1分許,在新竹縣新豐鄉建興路二段338巷口,查獲被告羅瑋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6公克)係違禁物,請依刑法第40條第2、3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再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羅瑋慶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9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而112年11月1日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實秤毛重:0.59公克、淨重:0.393公克、使用量:0.005公克、剩餘量:0.388公克、驗餘總毛重約:0.585公克),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24日出具報告編號A1097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附卷為憑(見毒偵卷第22至24頁、第37頁、第56至57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是就該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