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7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郭沛紋

選任辯護人廖偉成律師

被告 黎碩恩

選任辯護人 賴淑惠 律師

被告 顏伶珊

選任辯護人 練家雄 律師

被告 梁睿絜

選任辯護人 黃逸仁 律師

陳苡瑄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

法官黃淑美

法官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玟君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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