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7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郭沛紋
選任辯護人廖偉成律師
被告 黎碩恩
選任辯護人 賴淑惠 律師
被告 顏伶珊
選任辯護人 練家雄 律師
被告 梁睿絜
選任辯護人 黃逸仁 律師
陳苡瑄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
法官黃淑美
法官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玟君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