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21號
原告 葉松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伊瀅 、 陳榮焜 、 葉瑞玲 、 鄭婷文 、 鄭淳文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書記官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