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21號

原告 葉松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伊瀅陳榮焜葉瑞玲鄭婷文鄭淳文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書記官楊思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