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06號
原告老地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繼驊
上列原告與被告晟佳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4,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2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書記官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