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4號
上訴人 張美雪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王秉毅 、 陳秝圻 、 王添財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5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書記官童秉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4號
上訴人 張美雪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王秉毅 、 陳秝圻 、 王添財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5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