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4號

上訴人 張美雪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王秉毅陳秝圻王添財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5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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