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詩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詩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鄭詩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綺珍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8月6日為警採│100年1月9日││││尿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桃園地檢99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0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5411號│偵字第1000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2457│100年度審訴字第│││││號│101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月28日│100年5月31日││├───┼────┼─────────┼─────────┼─────────┤││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月28日│100年6月25日││├───┴────┼─────────┼─────────┼─────────┤│備註│桃園地檢100年度執│桃園地檢100年度執││││字第4063號│字第8552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