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0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駱銘輝選任辯護人邱超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駱銘輝應自民國壹佰零參年肆月貳拾伍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駱銘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0日當庭裁定被告應自103年4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因被告另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42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被告執行前開有期徒刑,刑期起算日為103年4月25日,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1份在卷可稽。則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原羈押原因即為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陳君杰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