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058號債權人學承電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代理人 蔣文邦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廖清潭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1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債務人廖清潭已遷移至臺中市○○區○○○街○段○○○巷○○號,是債權讓與通知未合法送達,應另行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3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債權讓與通知之回執,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楊木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