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56號聲請人 魏高明 聲請人因聲請迴避事件(本院103年度聲字第223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參照)。
二、查聲請人所聲請法官迴避之本院103年度聲字第223號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業經承辦合議庭於民國(下同)103年4月18日裁定駁回聲請在案,有裁定在卷可稽,乃聲請人遲至103年4月30日始提出法官迴避之聲請,依上開說明,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邱琦法官黃嘉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書記官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