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7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703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

被告 張育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參仟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一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參仟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一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