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3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3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377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檥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9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家檥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林書慧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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