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交簡附民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00號原告 周明湘 被告 熊惠英 即馬上送製冰廠訴訟代理人 葉俊吾 被告 何長枝 上列被告何長枝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陳奕帆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