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參加人 黃鎮富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 柳百合 等人與被告 盧麒文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聲請參加訴訟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惠郁
法官顏世傑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