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再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再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15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陳溢本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6年度交上易第1220號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6年度交上易第1220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該判決之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上開規定,應予駁回。又再審聲請人提出之「刑事聲請再審狀(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於案號欄所列「107年度聲再字第135號」,因非屬確定判決,自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併此指明。綜上,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柯志民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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