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16號原告 解雲強 訴訟代理人 簡士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銓聯建設有限公司、 陳倉富 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