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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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2號聲請人 黃鎮富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 柳百合 等人與被告 盧麒文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柳百合等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盧麒文等人損害賠償。聲請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聲請參加訴訟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及「法院提供便民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上載繳費金額:NT$1,000元;繳款單之有效期限:民國107年10月11日),已先後於107年9月20日、10月5日送達聲請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73、91、92頁)。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見本院卷㈡第98-99頁),其參加訴訟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參加訴訟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簡燕子法官顏世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