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188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家妮 選任辯護人 林佐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蔡明杰 選任辯護人 許盟志 律師(法扶律師)
許慧鈴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姚國欽 選任辯護人 黃文皇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許盟志律師(法扶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許盟志律師(法扶律師)許慧鈴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許盟志律師(法扶律師)」之記載,顯係誤載,均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許盟志律師(法扶律師)許慧鈴律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周瑞芬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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