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67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書瀚
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8369、22127號、114年度少連偵字第25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於民國114年6月3日經本院裁定羈押,茲因被告另犯他案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現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4年7月17日起借撥執行其徒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函附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因他案移入監獄執行,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情形,應認原羈押之原因暫已消滅,本院爰依職權裁定自其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4年7月17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鄒宇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