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14號
原告 陳信全
訴訟代理人 周家偉 律師
被告 張嘉宴 臺中市○○區○○街○村巷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98,8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