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69號
法定代理人 羅錦嶸
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士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5,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3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