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54號

原告 高聖萱

訴訟代理人 林慶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立堡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鄭敏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