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48號
上訴人元荷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附設元荷居家服務機構
法定代理人 陳乙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宣汶 、 李思寧 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足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2,43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應補繳裁判費3,450元(計算式:應繳5,175元-已繳1,725元=3,45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