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0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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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9號

聲請人馥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耀量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陳文爵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09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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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帝谷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林奕辰

臺灣銀行

 水湳分行

113年2月20日

17,550元

AR5813037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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