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5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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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2581號
原   告  南健中
訴訟代理人  范禕衫
被   告  陳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民國108年5月間,被告投資原告位於大陸地區
經營之杭州易利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杭州貿易公司)生
產面膜產品銷售事業,兩造於108年5月13日簽訂項目合作協
議書(下稱系爭合作協議書),約定由被告投資人民幣16萬
5,800元予杭州貿易公司作為首年度之營運資金使用。嗣於
108年12月間,被告因個人資金調度之需要,急欲將上開投
入之資金收回,兩造遂於108年12月5日簽訂項目合作補充協
議書(下稱系爭補充協議書)及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
,約定原合作生產面膜事業於同(5)日暫停,原告應將杭
州貿易公司所生產之2400盒面膜(下稱系爭面膜),以每盒
人民幣50元之價格全部出售,再將出售系爭面膜所得之款項
(下稱出售系爭面膜款項)於109年1月20日前,轉為新臺幣
匯入被告指定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逢甲分行之帳戶(下稱被
告帳戶),惟考量以地下匯兌方式將人民幣轉為新臺幣有其
風險性,依系爭協議書第2條之約定,原告簽發票面金額為
新臺幣50萬元,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乙紙(下稱系爭本票)交
付予被告,作為擔保「出售系爭面膜款項轉匯回臺灣之安全
性」。詎料,大陸地區因新型冠狀肺炎疫情爆發,不但使杭
州貿易公司出售系爭面膜之進度受阻,原告亦無法至大陸地
區處理系爭面膜銷售事宜,於109年1月20日,原告未能依原
訂計畫將系爭面膜全部出售,或找到大陸地區之經銷商接手
變現,既無出售系爭面膜款項可供匯回臺灣,系爭本票作為
擔保「出售系爭面膜款項轉匯回臺灣之安全性」原因關係已
經消滅,被告應無票據權利可資請求,然被告竟持系爭本票
向鈞院聲請核發109年度司票字第4090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在案,因兩造為系爭票據之直接前後手關係,原告得主張原
因關係已消滅之抗辯而拒絕給付,為此,爰依系爭協議書、
系爭補充協議書、票據法第13條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
在。
二、被告則以:兩造於簽訂系爭合作協議書後,原告並無任何出
資,而全由被告將投資杭州貿易公司生產面膜所需之款項,
分別以新臺幣80萬、20萬元匯入原告指定之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市政分行之帳戶內,惟原告並未實現當初所稱系爭面膜在
大陸銷售管道暢通,足將原告投入之資金連本帶利賺回之承
諾,被告始驚覺受騙。嗣後,被告以個人資金調度之需要,
要求將上開投資系爭面膜生產銷售之款項取回,兩造始簽訂
系爭補充協議書及協議書,又被告為確保能如期收回投入之
資金,兩造間才有系爭協議書第2、3條之約定,原告依約簽
發系爭本票即在擔保杭州貿易公司出售系爭面膜款項應如期
於109年1月20日前轉為新臺幣,並將款項匯入被告帳戶內,
惟原告未依約履行,自應負系爭本票發票人責任,此與系爭
面膜有無經由經銷商接手變現,或系爭面膜有無順利銷售完
畢均無關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
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
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予以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
台上字第103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持系爭本票聲請強
制執行,經本院以109年度司票字第4090號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在案,業經原告提出該裁定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1頁),
兩造就系爭本票之票據債權是否存在仍有爭執,足見系爭本
票債權債務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
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是
原告應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兩造曾於108年5月13日簽訂系爭合作協議書,約定
被告投資杭州貿易公司生產面膜產品銷售事業,嗣被告欲將
上開投資之資金收回,兩造遂於108年12月5日簽訂系爭補充
協議書及系爭協議書,約定上開合作生產面膜之協議於同(
5)日暫停,原告應將杭州貿易公司所生產之系爭面膜以每
盒人民幣50元之價格出售,或委由經銷商銷售,並約定於
109年1月20日前,原告應將出售系爭面膜款項匯入被告所指
定之台新銀行帳戶內,原告簽發系爭本票交付予被告,兩造
為系爭票據之直接前後手關係,惟原告並未於109年1月20日
前將被告欲抽回之項目資金匯入被告帳戶,業據其提出系爭
合作協議書、系爭補充協議書及系爭協議書(見本院卷第57
、55、59頁),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86頁),本
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主張上開部分之事實為真正
。原告另主張系爭本票原因關係消滅之抗辯,為被告否認,
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為:1、系爭協議書第2條有
關「作為被告從杭州易利貿易有限公司抽回項目資金之安全
」等文字,應為如何解釋?2、原告主張系爭本票原因關係
消滅之抗辯,有無理由?
1、系爭協議書第2條有關「作為被告從杭州易利貿易有限公司
抽回項目資金之安全」等文字,應與系爭協議書第3條合併
觀察,應解為原告簽發系爭本票用以擔保被告能於109年1月
20日前順利取回原先投資款項:
(1)按解釋契約,應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以探求當事人
立約時之真意,並通觀契約全文,斟酌訂立契約當時及過去
之事實、交易上之習慣等其他一切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
及誠信原則,從契約之主要目的及經濟價值作全盤之觀察,
以為其判斷之基礎。且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
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
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
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8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系爭
協議書第2條有關「作為乙方從杭州易利貿易有限公司抽回
項目資金之安全」等文字之解釋,應斟酌條契約條文之文義
、兩造簽訂契約當時情形,依經驗及誠信原則探求兩造立約
時之真意,而不能拘泥於契約所使用之文字,先予說明。
(2)經查,細繹系爭協議書第2條約定:「乙方因故需將投入的
項目資金抽回,因項目資金尚未回收,以支應乙方所需。為
確保乙方權益,甲方同意出具個人新臺幣伍拾萬元之本票乙
張做為乙方從杭州易利貿易有限公司抽回項目資金之安全,
乙方不得將本票再擔保給予第三人。」等文字文義,原告簽
發系爭本票目的在於「作為被告從杭州貿易公司抽回項目資
金之安全」,即在擔保被告從杭州貿易公司取回「項目資金
」之安全。次查,系爭協議書第3條約定:「甲方同意2020
年1月20日前,將乙方抽回之項目資金,以新台幣方式匯入
乙方指定帳戶。台新銀行逢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
-*。」及系爭補充協議書第1條之約定「乙方因個人資金調
度需要,急需將投入的項目資金抽回,因面膜商品剛開始銷
售,雙方合作項目的資金尚未回收,以支應乙方所需。經雙
方盤點後尚存2400盒,乙方自願以每盒50元人民幣價格全數
出脫商品,委由甲方尋找經銷商接手。」等文字,而兩造確
有約定要將杭州貿易公司所生產之系爭面膜以每盒人民幣50
元之價格全數出售完畢,並於109年1月20日前,原告將出售
系爭面膜款項匯入被告所指定之台新銀行帳戶內,已認定如
前,可徵系爭協議書第2條所稱之「項目資金」即指被告原
先投入之杭州貿易公司用以生產面膜銷售之資金(下稱原先
投資款項),且原告欲以系爭出售面膜款項作為被告原先投
資款項之還款。再以,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時亦表示:
去年是疫情爆發,杭州貿易公司剛做出系爭面膜商品準備要
出售時,被告即表示要將原先投資款項收回,原告本來評估
可把系爭面膜如期銷售完畢,才為如此擔保,但沒有想到疫
情爆發讓貨品無法順利銷售完畢,且原告也無法到大陸地區
等語(見本院卷第186頁),可認兩造於108年12月5日簽訂系
爭協議書及系爭補充協議書時,原告本預期能順利將系爭面
膜全部出售,並於109年1月20日前可將系爭出售面膜款項匯
入被告銀行帳戶,作為原先投資款項之還款,原告才簽發系
爭本票用以擔保被告取回原先投資款項之安全,是基於契約
目的為契約內容之全盤觀察,以及斟酌兩造訂立契約當時及
過去之事實,本院認系爭協議書第2條所稱「作為乙方從杭
州易利貿易有限公司抽回項目資金之安全」等文字,應與系
爭協議書第3條約定合併觀察,兩造立約時之真意應為:原
告簽發系爭本票用以擔保被告能於109年1月20日前順利取回
原先投資款項,堪以認定。
(3)原告固主張;杭州貿易公司在大陸地區出售系爭面膜後取得
人民幣,須再以地下匯兌方式將人民幣轉為新臺幣匯入被告
帳戶,因地下匯兌之方式將人民幣轉為新臺幣有其風險性,
系爭協議書第2條有關「作為乙方從杭州易利貿易有限公司
抽回項目資金之安全」之文字,即在擔保「出售系爭面膜款
項匯回臺灣之安全性」等語,惟查,系爭協議書第2條均無
任何關於匯兌風險性文字之敘述,原告上開所言是否有據,
尚非無疑,且被告於108年12月5日簽立系爭協議書之時,既
急於將原先投資款項取回,且為原告所不為爭執,則被告要
求原告簽發系爭本票作為被告能如期順利收回上開投資款項
之擔保,亦屬合理。再查,系爭補充協議書第7條復約定:
「乙方投入項目資金與抽回資金的差額與匯損,乙方同意自
行吸收。」等文字,可知兩造對於出售系爭面膜所得價金可
能產生之差額及匯損之損失,亦有由被告獨自承擔之約定,
衡情兩造實無可能在系爭補充協議書第7條已就匯損風險為
特別文字約定之情形下,另於系爭協議書第2條為相同擔保
匯款風險之約定,是認原告此部分所主張,尚屬無據。
2、原告不得以系爭本票原因關係消滅為由拒絕給付票款:
(1)按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
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
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
,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倘票據
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依票據
法第13條規定觀之,固非法所不許,惟應先由票據債務人就
該抗辯事由負主張及舉證之責。必待票據基礎之原因關係確
立後,法院始就此項原因關係進行實體審理時,當事人就該
原因關係之成立及消滅等事項有所爭執,方適用各該法律關
係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818號民事
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
實有舉證之責任,若一方就其主張之事實已提出適當之證明
,他造欲否認其主張者,即不得不提出相當之反證,以盡其
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亦有明文規定。查兩造為系爭本票之直接前後手關係,已認
定如前,依上開說明,原告雖得以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消滅
事由對抗被告,惟應就該原因關係已消滅之有利於己事由,
負舉證之責。
(2)次查,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為擔保被告能於109年1月20日前
取回原先投資款項,而原告確實未能於109年1月20日前將系
爭面膜全數出售,並將系爭出售面膜款項匯入被告帳戶,已
認定如前,顯見系爭本票所擔保之原因關係已經成立,原告
自應負系爭本票之發票人責任。至原告主張:因大陸地區新
型冠狀肺炎疫情爆發,不但使杭州貿易公司出售系爭面膜之
進度受阻,原告亦無法至大陸地區處理系爭面膜銷售事宜等
語,惟查,系爭協議書與系爭補充協議書,均無關於系爭面
膜因故無法全部銷售,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應如何調整之約定
,應解為系爭協議書第2、3條約定原告簽發系爭本票係無條
件擔保被告能於109年1月20日前取回原先投資款項,縱認原
告確實因為大陸地區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致無法將系爭面膜售
出,亦無解於原告應負系爭本票之發票人責任,是原告未能
就系爭本票原因關係消滅,舉證以實其說,或舉出證明之方
法,原告此處以系爭本票原因關係消滅之抗辯,即難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所持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
票債權不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所舉證據,經核均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書記官錢燕
附表
┌──────────────────────────────────────┐
│利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
│││(新臺幣)││││
├──┼──────┼───────┼──────┼───────┼─────┤
│1│108年12月5日│500,000元│109年1月20日│109年1月20日│TH366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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