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46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616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理人 沈士弘 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三羚企業有限公司等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如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 王林燕玉 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惟債權人未提出不動產共有人資料。本院分別於113年4月23日、同年5月10日函命債權人補正附表不動產之共有人資料,然債權人經合法收受後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續為執行行為,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債權人附表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
113年司執字046168號財產所有人:王林燕玉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新北市中和區橫路137171.4128分之1備考2新北市中和區南工862238.47100000分之5568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