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家繼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8號上訴人即被告 牟利凡
牟英凡 被上訴人即原告 牟名凡
牟豪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牟名凡、牟豪凡等二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所為之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未據繳納上訴費用,其上訴狀所載聲明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請求依附表分割方法分割,並由上訴人依附表所列抵銷後補償金額給付被上訴人」,經核係就原判決附表一所示遺產分割方法不服,提起上訴,惟上訴效力仍及於訴之全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前經核定為1,612萬2,645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916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書記官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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