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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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О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受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一一號刑事判決、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三號、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八號刑事判決各一份、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影本等無訛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弘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