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10號
原 告 唐金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 陳三源 即玖恒企業
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1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
序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