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12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萱淯王賴瑞香王真惠王俊宗王妙英
王名婕 (下稱被告王萱淯等6人)間請求撤銷買賣等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王萱淯、王賴瑞香、王真惠、王俊宗
  、王妙英、王名婕等六人就被繼承人 王薪鈴 所遺坐落彰化縣
  ○○市○○段○○○○號土地及同段62建號建物之遺產協議分
  割之分割協議意思表示及被告王賴瑞香就前開不動產所為之
  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且被告王賴瑞香應予塗銷前開
  分割繼承登記,回復登記為被告王萱淯等6人公同共有。依
  前揭說明,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即以
  原告獲保全債權利益計算【算至起訴時即民國(下同)107
  年11月28日之債權額,包含本金、利息及督促(訴訟)程序
  費用等之加總債權】,原告起訴時以新臺幣(下同)142,30
  6元為訴訟標的價額,而僅繳交裁判費1,550元,惟依所提出
  資料並未足供認定原告起訴時得獲保全之債權總額,致本院
  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5日內提出足供認
  定原告起訴時得獲保全之債權總額,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扣除原告已
  繳納之裁判費1,550元後,補繳本件裁判費。又原告未能提
  出保全之債權利益總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院將核定為
  494,268元《計算式:139,970×(1+【12+233/365】×0.
  2)+500=494,268,小數點後四捨五入》,則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400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尚應補繳裁判費3,850
  元。如原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盛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