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如附件(被告甲○○部分)。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罪嫌,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提起公訴(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九一號),有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九號刑事案卷可稽。公訴人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依照上開說
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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