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三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范清銘
法官黃雅芬法官楊得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