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二四七號
原告甲○○
身分證被告乙○○住宜蘭
身分證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謝佩欣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二四七號
原告甲○○
身分證被告乙○○住宜蘭
身分證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