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南簡字第591號
原 告 林安永
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 律師
黃雅萍 律師
被 告 黃建程
訴訟代理人 楊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7日之第
一審判決中,漏未就被告免為假執行之聲請為判決,茲補充判決
如下:
主文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捌拾元或同額之有價證券為原告
預供擔保者,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又該條項之規定,於法院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
請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394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被告曾聲明如受不利判決
,願以現金或同額之有價證券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本院核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
項,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免為假執行擔保金之審酌
方法如下: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即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
)28,300元,乘以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1.60平方公尺,即
28,300×1.60=45,28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94條、第233條第1項、第3
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書記官盧昱蓁